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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25 16:32|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陕西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现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等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保护中心负责陕西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新能源产业领域的专利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陕西保护中心完成专利预审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陕西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提供的专利快速审查业务通道的前置审查服务。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备案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陕西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产业技术领域(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动态调整)相符;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前三年内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备案需在陕西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系统内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企事业单位)》(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备案/注册登记服务承诺书(试行)》(附件3-1);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供以上材料时需加盖企事业单位公章。

第八条 陕西保护中心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并备案。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方可向陕西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服务申请。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陕西保护中心申请信息变更,并在一个月内完成备案信息更新,备案更新审核合格前,暂缓预审申请服务。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预审有关的代理委托关系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通知陕西保护中心。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预审注册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申请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二)前三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而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

(三)无专利代理严重违法、无代理非正常申请专利、无提供虚假文件、无骗取专利资助奖励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需在陕西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系统内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业务注册申请表(专利代理机构)》(附件2);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备案/注册登记服务承诺书(试行)》(附件3-1);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供以上材料时需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第十四条 陕西保护中心对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成功后,可接受在陕西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服务相关事务。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代理机构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准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陕西保护中心申请信息变更,并在一个月内完成注册信息的更新,更新审核合格前,暂缓预审申请服务。

第四章   专利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陕西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规范备案主体的专利预审服务相关事项。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作出提醒、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注册资格的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在申请专利预审服务时,应遵守《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试行)》(附件3-2)、《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须知(试行)》(附件4)等规范文件要求。

第十九条 陕西保护中心定期开展备案主体信息复核。备案主体未按照陕西保护中心要求完成信息复核的,暂停申请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连续两年未完成信息复核的,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

(一)违反自检表三项内容及以上,或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并经两次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质量要求;

(二)未在指定期限内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预审员;

(三)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面谈等预审工作的;

(四)同时或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的情况不计入);

(五)提交的专利预审案件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

(六)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七)提交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

(八)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内容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或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及相关行为;

(十)在陕西保护中心作出预审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十一)委托被陕西保护中心暂停或取消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正式专利申请文本与陕西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实质不一致;

(二)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请;

(三)在收到陕西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得超2个工作日)提交正式申请;

(四)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提交当日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并向陕西保护中心反馈专利申请相关信息(有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五)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出现新的明显形式缺陷;

(六)存在因其他不规范问题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在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书;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四)未在《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试行)》(附件3-2)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违反《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试行)》(附件3-2)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六)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半年:

(一)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任意规定,经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现;

(二)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

(三)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四)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

(五)其他不符合陕西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行为。

暂停期满后,备案企事业单位可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一年:

(一)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

(二)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

(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

(五)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且在公示期限内。

暂停期满或相关情形消除后,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可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备案企事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其备案资格:

(一)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两次,又违反第二十三条任一款规定;

(二)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在预审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三)并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

(四)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五)将预审合格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序授权的专利进行转让,应当在专利权转移登记生效日起1个月内向陕西保护中心提交《专利权转让报备表》(附件5),说明转让理由并进行报备。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且一年内此类情况发生5次及以上;

(六)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或管理部门不能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责,限期一个月整改未通过;

(七)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被法院、市场监管局等机关判定为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的;

(八)存在假冒专利行为,且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

(九)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及以上的;

(十)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十一)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十二)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自取消备案资格之日起满三年,企事业单位可重新申请专利预审备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注册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专利预审服务: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协助备案企事业单位伪造虚假材料;

(二)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代理凭空编造或无法提供研发记录的预审申请案件;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

(五)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

(六)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有2件及以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七)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八)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自停止服务之日起满三年,专利代理机构可重新注册专利预审服务资格。

第二十七条 陕西保护中心对违反专利预审规范事项的情形作出处理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并同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陕西保护中心提出异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备案主体应当关注、配合并参与陕西保护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和组织的各类活动。及时跟进和处理有关备案与专利预审相关的事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 日起实施。

 

附件:

 

专利预审服务申请须知(试行).docx

专利预审备案注册登记服务承诺书(试行).docx

专利权转让报备表.docx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业务注册申请表(专利代理机构).docx

专利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试行).docx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企事业单位).xlsx